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9766号
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三堂集站西吴公路西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RJQ13N。
法定代表人:王金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才,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74523。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元,由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功法
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
人民陪审员 田玉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