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财保153号
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七社。
经营者:邓永保,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为10×××96账户中和在其它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0元予以冻结。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为10×××96账户中和在其它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