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财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七社。

经营者:邓永保,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川19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为10×××96账户中和在其它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2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已与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为10×××96账户中和在其他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