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终28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74523。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良结,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三堂集站西吴公路西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RJQ13N。
法定代表人:王金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如飞,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站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 巍
审判员 叶茂林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