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七社。
经营者:邓永保,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蒋志成,男,生于1976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川1902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支行账户1022××××7696和1023××××6698账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1459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州区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支行账户1022××××7696和1023××××6698账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1459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