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94号
申请人: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马村镇马东村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RW1207。
法定代表人:韩耀柱,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1层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74523。
法定代表人:高中旭,总经理
申请人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资产(保全金额355110元)。申请人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以(2022)鲁0829财保394号案件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账号为5210********的存款35511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实际查封案号为(2022)鲁0829执保1055号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