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全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许业兵、安徽建工全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615号 原告:许业兵,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兢程,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全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709号政务中心8号楼15楼150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业兵与被告安徽建工全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而原告许业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业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业兵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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