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欧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欧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煜普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方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2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县**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杨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方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强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和县**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煜******工程有限公司、方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2380元,被执行人方强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给付了18426元后未能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09月0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09月07日、09月10日、09月13日、2019年02月1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方强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号广汽菲亚特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均为轮候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09月07日、2019年02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公积金、工商、车辆、户籍、购物地址、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上述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12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位于南京市的不动产;2018年9月6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东阳市法院至该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煜普晟公司及方强华名下均无房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未履行。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02月2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静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19年2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煜普晟公司已不在该处经营,方强华亦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查询结果,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8)苏1183执244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