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53549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五案,原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十五案合并裁定如下:
十五案按原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文龙
书记员 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