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系该公司合约经理。 原审第三人:启东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原审第三人启东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动青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南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南园林公司与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专业分包合同关系是否实际履行。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后,江南园林公司中标并与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江南园林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交纳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江南园林公司又同启***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向启***公司以工程款名义支付12839188.72元,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也向江南园林公司分进度发出了进度产值审核汇总表确认总产值,并支付工程款1771802.37元,又于2021年、2023年(二审新证据)分两次向江南园林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确认应付款数额。上述事实是否可以证明江南园林公司承包工程后为了履行合同的施工义务,又向启***公司转包工程,并在履行合同中,向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交纳保证金,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所以其与中节能铁汉生态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在重审期间予以审查。一审以江南园林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开工、完工、验收、结算等施工行为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08933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连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