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382号 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禅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784965.3元。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户(74425101826********),原告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8496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44.83元,由原告青海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