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4598号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科二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AFE9Y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员工),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北路449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员工),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员工),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962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的员工),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为诉前调案件。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原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宁海县新城市中心区2号地块地下人防及连接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因调解未果,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2元,减半收取计6861元,鉴定费40180元,均由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