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4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DIREKVINICHBUT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苏0404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380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款由被告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余款538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其中501100元自2013年6月27日起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6900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一并支付已支付20万元工程款欠付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名下凯纳华侨城4-101号(施工编号3#101)、4-301号、4-404号、4-1802号于2018年10月17日查封,期限三年,本案系轮候查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苏0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常州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4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