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02民初6124号
原告: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方、孙激,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文,该中心员工。
被告:***,194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以下简称锦园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方、孙激、被告锦园养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美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方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锦园养老中心、***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工程款22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2、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锦园养老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锦园养老中心大楼外部亮化工程的施工。
合同签章生效后,原告履约完成了锦园养老中心大楼外部亮化工程施工,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锦园养老中心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单,锦园养老中心于2017年1月20日签章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但锦园养老中心仅在2016年9月30日及2017年1月25日各从刘其政的卡上转账支付了2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过工程款。
经原告多次催款,锦园养老中心均不予理睬。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锦园养老中心发出催款函,要求锦园养老中心接函后三十日内支付目前应付的工程款208900元,但锦园养老中心于2017年9月28日复函称亮化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原告全部拆除并退还已付款项。
经查,锦园养老中心为***个人出资开办的民办非企业,于2013年9月12日办理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锦园养老中心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已经过期,锦园养老中心未再办理新的民法非企业登记证书。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被告锦园养老中心辩称,1、原告没有经过锦园养老中心的验收合格竣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在之前锦园养老中心也向原告发过函要求原告返修,待原告修理合格经过锦园养老中心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相应款项。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锦园养老中心未付款,原因在原告而不是锦园养老中心。2、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锦园养老中心也是独立法人,应当单独承担责任。***作为锦园养老中心的负责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锦园养老中心(发包人、甲方)与美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锦园生态中心亮化工程,工程内容为大楼外部亮化照明灯具、管线等采购及安装,乙方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262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材料进场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付合同总价的45%,2017年1月28日前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20%,余款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款。
2016年11月11日美地公司向锦园养老中心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锦园养老中心于2017年1月20日签章确认验收,验收意见为:1、总开关转移位至室内便于管理。2、数量上质量上基本上符合要求,但质量上时有发生个别问题,望能及时维护。
锦园养老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及2017年1月25日各从刘其政的卡上转账支付了2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过工程款。
美地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锦园养老中心发出催款函,要求锦园养老中心接函后三十日内支付目前应付的工程款208900元。锦园养老中心于2017年9月28日复函称亮化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美地公司全部拆除并退还已付款项。
另查明,锦园养老中心为***个人出资开办的民法非企业,于2013年9月12日办理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有效期至2016年9月11日。锦园养老中心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已经过期,锦园养老中心未再办理新的民法非企业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美地公司、锦园养老中心双方签订的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45%、2017年1月28日前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20%,2017年1月20日锦园养老中心签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故美地公司要求锦园养老中心支付合同总价的95%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锦园养老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章,验收意见亦未表明验收为不合格,验收意见中载明的问题亦属于工程质量维修范围内,故锦园养老中心辩称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本院不予采信。余款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款,现该款并未达到支付时间,且该款亦有质量保证金性质,故锦园养老中心要求美地公司支付该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美地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锦园养老中心、刘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89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14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400元,由常州市武进区锦园生态养老中心负担6000元,由江苏美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