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7290号 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6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HMKP8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23号华夏陶瓷中央广场写字楼B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D41H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24,162.30元及违约金(以2,024,162.3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2,024,162.30元用于支付花醍公馆项目的工人工资款项,该款项原告已实际出借。2022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寄出还款通知函,催告并限期两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但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拒收原告寄出的还款通知函。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和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两被告出具的借据、出账回单、内装有还款通知函的快递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依法开庭质证。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本案庭审,视为其自行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桂江路东花醍公馆项目的总承包方。2021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该建设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2022年1月15日由于***欠发施工工人工资,相关政府部门从原告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内扣划了2024162.30元用于向***的工人支付工资。 2022年1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上述从原告保证金专户内扣划的2024162.30元作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借款协议未就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 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已经收到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并已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承诺按借款协议约定时间或收到原告要求还款通知后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2022年2月22日,原告向两被告分别寄送《还款通知函》,要求两被告在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如逾期,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两邮件的投递结果均显示收件人拒收。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两被告已与原告协商一致将从原告保证金专户内划扣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款项作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故而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承诺在收到原告要求还款的通知后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向两被告的登记地址、户籍地址寄送还款通知书时,却被拒收。由于原告寄送的地址正确,邮件被拒收应视为已经送达。因此,两被告应在还款通知函通知的时间内还款。两被告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而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24162.3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后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无合同依据,且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将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酌情调整为以尚欠借款本金2024162.3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24162.30元,并支付以2024162.30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3元,由被告***、佛山市璟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