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474号
原告:云浮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高峰彩营村十亩洞。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系***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6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浮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云浮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浮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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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