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213号
原告:云城区鑫和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324国道***路段商铺(恒宇城旁)。
经营者:***,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城区鑫和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广东省晋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云城区鑫和建材销售部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现原告云城区鑫和建材销售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城区鑫和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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