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民初27945号
原告:***,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5611378C。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东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晓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黎千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