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21565号
原告: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昆仑堡倚龙阁G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52807Q。
法定代表人:余可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清,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3幢20C房之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YT2X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富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富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人民币8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原告与两被告就原告将其承包的《中山市宝丽西区项目(棕榈彩虹花园)二期地块四3、4栋户内精装修—硬装工程》的开荒保洁委托给两被告负责之事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保洁范围为棕榈彩虹二期3、4栋,总价格为人民币138400元。开荒保洁工作过程中,两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保洁工作进度款。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作,原告遂通过詹小健与杨俊涛的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向被告***的微信及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50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完成了上述约定的保洁项目工作(当时暂未验收),工程结算价格为138400元。由于开具发票的原因,原告与两被告协商一致: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书面的《开荒保洁合作协议》,原告通过公司账户向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138400元保洁款,两被告承诺将此前已收取的85000元进度款退回给原告。2020年9月11日,原告通过公司账号向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支付138400元款项。但两被告迟迟未履行退回85000元进度款的承诺。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退还85000元的进度款,但均未果。目前,两被告已将原告联系人员的微信拉黑,并拒绝接听电话。原告认为,两被告收取的保洁款已超出项目结算价格。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退还多收取的85000元。由于两被告故意不退还涉案款项,造成了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法合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和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开荒保洁合作协议;2.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3.138400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85000元的支付凭证;5.詹小健声明书;6.杨俊涛声明书;7.原告人员杨俊涛与***的微信聊天记录;8.原告人员陈篇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9.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被告鸿运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鸿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日,甲方(委托方)中山市和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鸿运公司签订《开荒保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承包到的《中山市宝丽西区项目(棕榈彩虹花园)二期地块四3、4栋户内精装修—硬装工程》的开荒保洁委托给乙方负责开荒保洁,合同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总价格138400元。合同落款处,分别盖中山市和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鸿运公司印章。
2020年8月4日,鸿运清洁蔡小姐与杨俊涛的微信聊天记录:“今天给我5000元预付款?麻烦你啦”,杨俊涛当即通过微信向鸿运清洁蔡小姐转账5000元。
2020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29日,詹小健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向***转账支付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
2020年9月1日,和富财务陈篇篇与***的聊天记录:陈篇篇:“第一步:重新拟订一份合同,合同金额按照累计金额;第二步:按照合同金额开发票;第三步:我们把合同金额的钱打到你们公司公账;第四步:你把收到的钱退回我提供给你的私账;第五步:剩余工程款杨总会跟你结。”***:“好的”。
2020年9月8日,鸿运公司开具发票三份,购买方中山市和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税劳务现代服务清洁费,金额50000元、85000元、3400元。
2020年年9月11日,中山市和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鸿运公司转账支付138400元。
2020年9月11日,和富财务陈篇篇与***的聊天记录:陈篇篇:“您好蔡总,那个发票的钱已经打到帐户了,你退到我发给你,王总的那个账户就可以了”,***:“我问问银行可不可以预约明天”,陈篇篇:“你退98400元到王总帐户,再补一个40000元的收款收据过来就行”。2020年9月14日,陈篇篇:“蔡总,你退款到王总帐户了吗?”***:“还没”。后陈篇篇在微信中多次催***退款,无果。
2020年10月8日,和富财务陈篇篇与***的聊天记录:陈篇篇:“老板,你还没退款啊?”,2020年10月10日,***:“退什么款,我们公司不欠你们公司款项吧”,陈篇篇:发给***事情经过原委,“你好,蔡总,我已经把事情经过原委都给你说清楚了,希望你今天能把85000元退到王总帐户”。***:“我们公司欠你钱吗?”。
2021年4月19日,中山市和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公司名称为中山市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杨俊涛出具证明,内容为:本人于2020年8月4日向***微信帐户转账5000元,是受和富公司委托转出,因该笔款项产生的权益概由和富公司承受。
2021年6月8日,詹小健出具证明,内容为:本人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29日向***名下帐户转账30000元、20000元、30000元,以上合计80000元是受和富公司委托转出,因该笔款项产生的权益概由和富公司承受。
本院认为:原告和富公司起诉被告鸿运公司、***退还款项、支付利息损失,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并保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被告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据能证实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原告和富公司与被告鸿运公司、***形成清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上述认定的事实,原告和富公司以公司个人名义超付服务费85000元,被告鸿运公司、***负有退还该清洁服务费的义务,被告鸿运公司、***拒不退还,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的责任,应立即退还和富公司超付的清洁服务费85000元,并赔偿原告和富公司损失,其损失从被告鸿运公司、***应退还款项之日,即原告和富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38400元之日,即2020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和富公司起诉主张从付款之日即2020年8月30日起计付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被告***应向原告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超付的服务费8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以85000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23元,诉讼保全费896元,合计2886.23元(原告广东和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鸿运清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良平
人民陪审员  杨小珍
人民陪审员  吴 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宇玲
杨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