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4民初3689号
原告: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5839563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220738,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56701G,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特资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营业部员工。
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