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异43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5839563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9125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鑫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9月2日,异议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徐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