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282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