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515号
原告:***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洛阳工业园区经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406-2417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