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58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敬瑞,大冶市金湖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大垴山**,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
法定代表人:熊志强,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406—2417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彬,公司经理。
被告:石建军,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大垴山**、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