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苍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327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一案, 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327执1345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