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225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91267707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仓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406-2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2XB327G。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大桥镇鱼洞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225民初758号判决书确定: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09960.30元,并承担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结清之日止以17409960.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的采矿权拍卖价款在工程款17409960.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13元,由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暂未发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出现,本案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