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1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91267707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406-24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7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731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X号]、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苏通国际新城***)13栋101-1房产[权证号:湘(2021)永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苏通国际新城***)13栋101-2房产[权证号:湘(2021)永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苏通国际新城***)13栋101-3房产[权证号:湘(2021)永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房产[权证号:湘(2016)零陵区不动产权第0001238]、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房产[权证号:湘(2016)零陵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房产[权证号:湘(2016)零陵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零陵区芝山北路与黄盖路交汇处房产[权证号:湘(2016)零陵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日期:2023年6月1日,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由双牌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多车辆一辆(查封日期:2023年6月30日,查封期限:二年)及×××长城牌车辆一辆(查封日期:2023年6月29日,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车辆均因未能实际扣押而处置不能;3、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2009432922425015018986保险保单,申请执行人认为该保险系重大疾病险种,申请暂不处置、冻结;4、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东安县阳光工程采掘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认缴出资额500万)有股权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0万)有股权情况,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均处置无益,申请暂不处置、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止202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矾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73117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0844元、执行费9131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或并各拘留15日的拘留决定。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7执1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