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民初33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民初3346-1号
原告:***,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勤,住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住武汉市汉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众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华,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亮,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众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怡
人民陪审员  李洁红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