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财保50号
申请人:惠州市盛业建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号铂金府华贸大厦3号楼1单元20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伟、邱凌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社区柑桔场占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申请人惠州市盛业建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5××××0671账户及4405××××067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349692.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2022年4月1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提交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盛业建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惠州市盛业建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起仲裁后,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5××××0671账户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5××××0675账户的银行存款。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349692.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盛业建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