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异8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1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9509143406。
申请执行人: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城镇城北路5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2450669G。
本院在执行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2021年11月19日,异议人以与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顾文杰
人民陪审员  夏春芳
人民陪审员  贡山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