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南江县南江镇泰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执异5号

异议人: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452425704R,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红塔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元,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南江镇泰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3LWJ24B,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1社。

负责人:赵子君,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2156004T,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丽景天城A区1-8栋。

法定代表人:李阳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荣检,男,生于1986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桷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泰丰租赁站(以下简称泰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森公司)、文荣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南江进修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6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南江进修校称:南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虹森公司、文荣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川1922执恢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虹森公司在南江进修校处工程款560,000元的行为错误。现南江进修校以案外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停止扣划。事实及理由:一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姚荣强系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项目第一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工程款项享受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异议人南江进修校处的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属姚荣强,不属被执行人虹森公司;二是被执行人虹森公司2018年7月17日给南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案涉项目由姚荣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项目的责、权、利由姚荣强享有和承担。再次说明案涉项目的工程款与虹森公司无关;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向异议人来函要求南江进修校协助代扣姚荣强欠缴开发南江进修校商业楼项目税款990,000元。

申请执行人泰丰租赁站称,南江进修校差执行人虹森公司工程款,法院的扣划行为合法。

被执行人虹森公司称,一是异议人南江进修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执行人虹森公司工程款,至于姚荣强与虹森公司之间的账务问题,应由姚荣强主张权利,与南江进修校无关;二是虹森公司不差税款;三是虹森公司2018年7月17日给南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不适用本案。故请求驳回南江进修校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2月26日,异议人南江进修校将“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发包给虹森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现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经核实,南江进修校尚有工程款993,775元至今未支付给被执行人虹森公司。2019年1月31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泰丰租赁站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虹森公司、文荣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川1922执66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虹森公司在南江进修校享有到期债权。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法要求南江进修校履行到期债务,并送达了扣划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江进修校未履行。2020年5月12日,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泰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虹森公司、文荣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案号为(2020)川1922执恢39号﹞执行过程中,再次要求南江进修校履行到期债务560,000元,并送达了(2020)川1922执恢39号扣划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江进修校以该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属姚荣强、且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第二分局要求南江进修校协助代扣姚荣强欠缴开发南江进修校商业楼项目税款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扣划。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异议人南江进修校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扣划的异议,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异议人对至今尚欠工程款993,775元未支付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该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属姚荣强,不属被执行人虹森公司的理由,不能对抗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事实。根据异议人与虹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款应支付给虹森公司,实际权利人姚荣强对自己权利如何处理,与异议人南江进修校无关;对异议人提出虹森公司2018年7月17日给南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再次说明案涉项目的工程款与虹森公司无关的理由,仍不能对抗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事实;对于异议人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南江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向异议人来函要求南江进修校协助代扣姚荣强欠缴开发南江进修校商业楼项目税款990,000元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异议人下差姚荣强款项未付的事实,故异议人以此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扣划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22执恢39号扣划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江进修校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虹森公司在南江进修校处工程款560,000元的行为合法,南江进修校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江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承担,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张名利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