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永雄,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后坝街丽景天城****。
法定代表人:李玉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宝,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