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2财保6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后坝街丽景天城A区1-8栋。
法定代表人:李玉隆,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远飞,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远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远飞在银行的存款561830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远飞在银行的存款,以5618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直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