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恢6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