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阳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2156004T。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2275820L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4号。
法定代表人:彭扉。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9926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和执行费85799元。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921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