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2156004T,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后坝街丽***A区1-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0.5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