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922执134号
**、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742.42元(2021年7月、10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经本院立案执行,现通过核算,本次费用在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垫交的费用中予以扣除,申请人**尚欠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交款项(具体金额以核算为准)。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2021年7月、10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