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住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82156004T,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丽***A区1-8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92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