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6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466X。
法定代表人:宋修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
上诉人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2元由上诉人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朱 莉
审判员 曹建军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