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544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肸,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四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6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鸿,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466X。
法定代表人:周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麒菱
书 记 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