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751977。

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6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定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