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751977。
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9644908M。
法定代表人:王顺学,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华蓥市兴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定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