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恢145号
申请人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玉山镇昆城中欣广场2号楼54、55室,机构代码:25125341-6。
被执行人昆山正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正兴西路2号,机构代码:72799810-7。
被执行人***,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住昆山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015260.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份额,申请人部分受偿350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卞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