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85538号
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0层B-01、B-02、B-09。
法定代表人:赵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党艳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恒娜,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恒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服务费1494203.7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订餐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被告应于每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个月的款项支付。后因被告资金紧张,就欠付的2018年12月餐费,原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署了《合同结算款支付协议书》,约定就原告为被告提供员工餐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94203.77元,同时约定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在《合同结算款支付协议书》生效后按每年8%的利率和实际还款天数向被告收取利息。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原告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向被告申付,经原告数次催告,被告仍拒绝付款。
被告答辩称,对于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的金额予以认可,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电子承兑汇票,以汇票上的金额为准。被告同意支付,但只能是分期付款,三年内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美餐-企业订餐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各方约定就甲方公司餐饮服务及相关服务展开合作;乙方可提供的服务形式包括网络订餐、现场订餐、到店消费、承接堂食、涵盖的服务内容包括早/午/晚餐、宵夜、下午茶/零食、活动餐、生日会等;本服务包括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系统使用及培训、商户选择、搭配和管理、分餐设备、客诉处理、对账及结算等相关环节由乙方提供,餐品制作与配送由丙方提供;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协议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争议解决和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协议期满的约束。2019年1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结算款支付协议书》,约定双方已完成涉案合同的履行及结算;双方同意,因原合同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款项共计1494203.77元。乙方同意,自乙方收到所有应收款项起免除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支付期前发生的、原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及逾期违约金责任,放弃原合同项下向甲方要求承担合同款支付、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和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同意,所有合同款支付期为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期满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所有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汇票金额为1494203.77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因被告未付款原因,未能承兑该汇票。
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同日,本院裁定对被告名下同等金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被告向原告定期支付服务费。截止2019年1月24日,被告共欠付原告服务费1494203.77元。双方曾达成付款协议,被告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后原告持被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取服务费未果。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1494203.7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一百四十九万四千二百零三元七角七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4元,由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蒙 镭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臧百挺
书 记 员  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