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148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A座17层1717号A1717。
法定代表人:赵洪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77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武,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鑫健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被告美餐公司对原告鑫健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3月16日,反诉原告美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健公司及美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6338元,减半收取计181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竞
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
人民陪审员  王燕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