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28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0层B-01、B-02、B-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38208N。
法定代表人:赵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含嘉,杨曦,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A座17层1717号A1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317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2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24664.9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301.82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64.53元后,已将执行款人民币83137.29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查实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东县××××房产【不动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抵押权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址:×××.com)、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址:×××.com/sifa.html)、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址:×××.cn/)三家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东县××××房产【不动产证号:××××】进行网络询价。综合三家网络询价平台的询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8402.63元/㎡,房产市场总价为4356429.33元。网络询价报告通知书已向各方当事人发送。
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com/0755/03)以人民币3049500.53元为起拍价(网络询价的70%),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予以网络司法拍卖,由买受人蔡洵松(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449500.53元竞得。本院从拍卖所得款中划付给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支行抵押债权人民币2714963.63元,同时扣缴本案司法拍卖辅助费人民币2000元,剩余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2732536.90元。因有其他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故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分配方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因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对执行款分配提起异议,故款项暂不能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审判员)肖伟光
执行员 赵      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兰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