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0层B-01,B-02,B-09。

法定代表人:赵骁,首席执行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餐巧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合同期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虽认定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未支持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诉求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终止,在一审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不需要另行为其安排岗位,其是否被替换,是否具有唯一性,以及被申请人是否还存在可以向其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岗位和其这份劳动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联性。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间内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以合同到期为由作为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和其的诉求没有任何关联性,且被申请人取得了数轮融资,辩称没有其他岗位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给予了具体明确的阐释,本院不持异议。一、二审法院认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确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要求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即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一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