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766号
原告:德州有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有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有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新时代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德州有为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有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