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银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25255号
原告: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DBG2N。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环,内蒙古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银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贻成泰和新都11-1-10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58081Q。
法定代表人:马党银,经理。
原告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祥公司)与被告天津银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2.判令银中公司支付腾祥公司已开票款60,000元;3.判令银中公司支付腾祥公司劳务费用120,000元(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已包含开票款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由银中公司承担。腾祥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2.判令银中公司支付腾祥公司已开票劳务费用60,000元;3.判令银中公司支付腾祥公司劳务费利息2,030.25元(以60,000元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自2019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4.本案诉讼费由银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水电分包合同,约定银中公司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巨川国际大厦艾丽华酒店三层水电工程发包给腾祥公司,工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腾祥公司依约施工,银中公司拖延验收和支付劳务费,腾祥公司催要未果,故成讼。
银中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水电分包合同》,约定银中公司将巨川艾丽华酒店三层水电工程发包给腾祥公司,工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合同造价156,100元,其中水电合同单价70元/㎡,2230㎡;地暖;地暖安装单价5元/㎡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双方明确甲方(银中公司)驻现场负责人马党银,乙方(腾祥公司)驻现场负责人宋建祥。
合同签订后,腾祥公司进场施工,银中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4日分别向腾祥公司支付劳务费15,610元、20,000元。腾祥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银中公司开具60,000元的发票,其陈述银中公司并未支付该款项。
腾祥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庭审中,腾祥公司陈述其已完成80%以上的案涉工程,因案外人原因,该工程已整体停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有腾祥公司提供的水电分包合同、银行回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水电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现腾祥公司主张因案外人原因,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腾祥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欲证明银中公司应付腾祥公司劳务费60,000元,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已完成工作量及应支付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亦不足以证明实际工程状况,故腾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天津腾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