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146号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青南路40号。
负责人:熊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际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107号14-24号地块三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白和,职务不详。
被告:白和,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云南际云科技有限公司、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际云科技有限公司、白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