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执恢436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众友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川0116执恢436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5)双流民初字第9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867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成都众友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李金明
法官助理 余 剑
书记员代 佳 睿